出口代理协议书
甲方(委托方)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联系电话:
乙方(代理方):
地址:
法定代表人:
联系电话:
鉴于甲方拥有产品出口需求,乙方具备相关出口代理资质与能力,双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,经友好协商,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事宜,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 委托事项
1.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出口代理人,就下述产品办理出口相关手续,包括但不限于:报关、报检、订舱、制单、结算等。
1.2 委托出口产品详情:
产品名称:
规格型号:
数量:
单价:
总金额:
出口国别/地区:
收货人:
(具体以每批次出口明细单为准,作为本协议附件)
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
2.1 保证其提供的出口产品符合国家及出口目的国/地区的质量标准、技术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,拥有完全、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,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知识产权纠纷。
2.2 负责提供办理出口业务所需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文件和资料(如购销合同、发票、装箱单、报关单证、许可证等)。
2.3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及垫付的相关费用。
2.4 承担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、知识产权问题或单证瑕疵等原因引起的全部责任和损失。
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
3.1 以甲方名义,按照甲方指示和提供的文件,依法办理出口手续,及时向甲方反馈办理进度。
3.2 对甲方提供的单证文件进行表面审核,但对文件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不承担实质审查责任。
3.3 有权按照约定收取代理费,并有权要求甲方预付或及时偿付其垫付的运费、保险费、关税、港杂费等各项费用。
3.4 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,应及时通知甲方,并可免除相应责任。
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
4.1 代理费:双方约定代理费率为出口发票金额的%,或每笔固定代理费元人民币。具体结算以每笔业务确认单为准。
4.2 乙方为办理出口事务垫付的费用(如运费、保费、报关报检费、银行费用等),由甲方实报实销。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。
4.3 支付方式: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及费用明细后个工作日内支付。外汇结算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。
第五条 免责条款
5.1 因战争、动乱、自然灾害、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,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证明,可免除违约责任。
5.2 因甲方原因(如货物违法、单证不实、指令错误等)导致乙方在代理过程中遭受损失或处罚的,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第六条 保密条款
6.1 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、交易条件、价格等)负有保密义务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。
6.2 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。
第七条 违约责任
7.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,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7.2 甲方逾期支付代理费或垫付款项的,每逾期一日,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。
第八条 协议的生效、变更与终止
8.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年。期满前一个月,双方可协商续签。
8.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,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。
8.3 协议期内,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,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,并结清已发生费用。
第九条 争议解决
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,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十条 其他
10.1 本协议一式贰份,甲乙双方各执壹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0.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业务,以双方签字确认的《出口委托明细单》为准,该明细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。
10.3 通知送达: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(包括电子邮件、传真)送达以下地址。一方变更地址,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。
(以下无正文)
甲方(盖章):
法定代表人/授权代表(签字):
日期: 年 月 日
乙方(盖章):
法定代表人/授权代表(签字):
日期: 年 月 日